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公益的美好愿望,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建立各类公益专项基金。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认同基金会的公益理念,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文件,实行规范管理与监督,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凡中国境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符合捐赠人意愿并委托基金会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发起人提出设立申请,由本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批准。设立专项基金,本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监督、实施等管理要求; (三) 专项基金的管理形式; (四) 约定管理成本和评估成本的提取比例及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服务条款; (五)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映绿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规模分为两档:
(一) 个人家庭设立的公益专项基金:人民币 20 万元及以上; (二) 机构(企业/公益机构)设立的公益专项基金:人民币 30 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可由发起人提出或双方共同协商,经基金会审核命名。发起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可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基金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名称:“上海映绿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八条 专项基金应定期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
第九条 专项基金正式成立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二) 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以及捐赠规模,配合捐方提供捐赠证书、专项基金的设立启动等捐赠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三) 为确保专项基金使用有效性,基金会应为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时限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基金会将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评估、协调和管理。同时,对于专项基金,将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管理:
(一)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委派组成,管委会成员一般 3-5 人,可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委员 1 至 3 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接受双方具体商定;
(二)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频次;
(三)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 50%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为确保项目筛选的专业性、公正性,基金会将组建项目评选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同时专项基金管委会将派代表共同参与评选。项目评选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捐赠人意愿,评选出公益项目后,提交专项基金管委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由项目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本会每年两次(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表决,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理事会会议批准后方可终止。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机构都可以向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申请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
(二) 符合接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三) 符合专项基金管理会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专项基金管理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专项基金收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同时严禁专项基金管理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基金系非独立法人公益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正式实施。
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