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发生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及本制度特别约定的除外 (详见第四章)。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薪酬福利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及项目督导费用,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三条 与基金会有相同控制人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常规项关联交易由理事会进行一次性授权,超出框架授权以外交易需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应的关联交易,在相应信息平台与文件中披露。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后正式实施。
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