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30

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的管理与使用,避免因印章、证照违规使用,造成基金会损失,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特制订本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证照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证照。

第二章、印章及证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有印章的刻制、改刻、废止均由秘书处负责。印章如需更换或改制,由秘书处报理事长批准,并需将废止印章妥善处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公章由行政负责人管理、法人章由理事长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

第五条 如遇印章遗失、损毁、被盗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说明,由秘书处报理事长批准停用该印章,并根据情况依本管理制度各条规定的手续处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证照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条 如遇本基金会证照遗失、损毁、被盗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说明,由秘书处向相关发证机构办理挂失、补发等手续。

第三章、公章及证照的使用

第八条 公章、证照使用前应向秘书长进行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使用公章应登记使用日期、用途、使用人等信息。因特殊情况,用印人无法及时登记的,须于事后补填公章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 公章管理员负责核对所需盖章文件与用印申请内容是否相符,给予盖章或驳回。

 

第十条 法人证书的悬挂: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唯一合法凭证,应当挂于办公场所的醒目处。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本基金会证照,更不得涂改、出租、伪造、转让或出卖证照,违反以上规定者,追究证件借用人员及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公章、证照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秘书长批准,并在用印章、证照使用登记表上注明出借事由、借用日期、归还日期等。

第十三条 借用人不得将公章、证照用于使用登记表所注以外的用途,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公章、证照借出后由借用人实施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返还至相应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由本基金会行政部负责办理更新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正式实施。

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