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为了鼓励专业志愿者践行公益、倡导和弘扬服务社会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志愿者的定义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一)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志愿服务。
(二)拥有积极向上的心态、社会责任感、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愿意为公益事业贡献时间和才智。
第二章、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会日常工作。协助基金会秘书处完成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秘档案、宣传策划、传播运维、对外联络等。
(二)基金会公益项目。参与基金会项目的策划及执行,协助基金会项目团队完成项目运行相关工作。
(三)基金会公益活动。参加本基金会发起或参与的相关公益活动,发挥各自专长,为活动的前期策划及具体执行提供志愿服务。
(四)理事会会议。协助秘书处进行理事会会议的筹备、材料准备、会议记录、存档等相关工作。
(五)其他事项。秘书处交办的事项。
三、志愿者的加入和退出
第四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在收到志愿者申请后的一周内与申请者取得联系,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后予以资格认定。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完成志愿者资格认定后,将对志愿者信息进行统一登记,适时根据相关工作安排邀请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须中止志愿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或电子申请。
四、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二)优先参与基金会相关活动;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主要有:
(一)传播本基金会理念,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基金会秘书处的管理;
(三)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小时;
(四)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
五、志愿者的激励和维护
第十条 基金会将向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将依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估志愿服务成绩,对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予以表彰,授予优秀志愿者奖状。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为志愿者提供由普通志愿者到核心志愿者的晋升机会,核心志愿者将有机会参与本基金会相关业务培训,参与基金会核心工作。
第十三条 在基金会财务状况允许范围内,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市内交通、午餐和服务津贴。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正式实施。
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