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2

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等规定和《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基金会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资金的活动;

(四)举办大型展览、展示、广告宣传、论坛及面向社会的讲座、培训班等;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六)涉外事项,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本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七) 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十)发生重大事故;
(十一)违法被查处;

(十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十三)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四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后正式实施。

 

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2024年6月16日